收入不入账的问题
小规模企业的会计核算通常受制于企业业主(经理)的束缚,会计核算很不健全,偷漏税款现象比较普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取得销售收入仅按为购货方开具发票的收入入账,不开据发票的收入则不入账。不入账的收入往往都是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审计人员在审计经营收入过程中,对不入账的现金收入,可以检查销货运单、货物出库单等能证明货物销售的证据。若证实销售行为已经发生,而账上没有相应的反映,在排除其他错误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说明存在不入账的收入。在对货币资金的审计中,通过实地盘点审计日的库存现金,自然也会发现是否存在不入账的收入。若实际盘点库存现金比账面现金余额大很多,而企业不能提供合法依据,也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往往就可挤出不入账的收入。
虚列负债的问题
利用虚列负债隐匿收入,少交税费是小规模企业经营不规范的又一特征。审计人员对其他应付款审计中,若发现频繁出现借、还企业业主或经理个人款项,且金额较大,审计人员应予谨慎。小规模企业常常存在不入账的现金收入,而购货时却又以现金支付,并于不经意间在账面中反映出来,往往会造成现金日记账出现红字。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企业通常由业主(经理)授意,会计人员将未入账的收入取得的现金部分入账,而对应科目虚挂“其他应付款-×××”项下(×××是企业业主或经理)。经过这样会计处理后,一方面使现金日记账不再会出现红字,另一方面企业虚列负债,达到隐匿收入的目的。
蓄意抽走资本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及《刑法》均明确规定,企业成立后不允许出资人抽走资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资人抽走资本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小规模企业抽走资本尤为严重。根本原因之一是小规模企业在设立时,部分出资人的投资资金是临时借贷得来的。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一般不会变动实收资本科目,只将原借贷得来用于验资的资金额,以货币归还他人,对方科目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等科目。审计人员在对小规模企业的“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审计中,尤其要对明细科目保持高度谨慎,严格审查。在对实收资本审查的同时,更要对“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科目与“实收资本”比对审核。前三项之和剔除相应的负债后,理论上应大于或等于“实收资本”,若明显小于实收资本,那么,该企业便有抽逃资本之嫌,应审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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